[ 索引号 ] | 11500224009334154B/2023-00014 | [ 发文字号 ] | 铜经信发〔2023〕14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1 |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 11500224009334154B/2023-00014 | [ 发文字号 ] | 铜经信发〔2023〕14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铜梁区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3-21 |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经信发〔2023〕14号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秦浩;联系电话:45684701)
附件
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突出问题。通过对液化气全链条经营企业的专项整治,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液化石油气生产流通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专班
成立以区政府副区长任建平为组长,区经信委主任陈瑜为副组长,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对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开展核查,全链条梳理液化石油气“生产—运输—储存—充装—销售—用户”中存在的掺假售假和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开展清理排查
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专班的领导下,于3月25日前,完成各项排查。区经信委负责排查液化气经营者是否有燃气经营许可;液化气经营者是否按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液化气经营者是否有安评报告;液化气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储配站充装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区应急局负责对二甲醚生产企业的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区交通局负责对电子运单及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检查。
(三)全面整顿执法
针对前期检查出的问题,在4月5日前,全面完成执法处罚。对违法经营行为,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查处;对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开展溯源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充装不合法开展行政执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交通部门对不按规定制作携带运单、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使用伪造变造从业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开展行政执法。应急部门全面落实二甲醚生产企业安全管控措施,督促生产企业建立销售核查制度。公安部门依法处置整治行动中阻碍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受理侦办符合立案标准的制售伪劣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迅速部署、快速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强化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和流向。对本地发现的掺混二甲醚的源头在其他区县的,要及时向相关区县发函协查。对违法企业要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四)做好信息报送。请各有关部门自文件印发之日至4月5日期间,每日收集相关部门工作进度,于当日16时前填写《全区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及时报送到区经济信息委安全科处,邮箱1130308381@qq.com。
附件:全区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全区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整治单位:填表人:填表时间:
检查单位 | 检查对象数量 | 内容 | 检查出的问题个数 | 整改处罚情况 | |||
已整改数 | 未整改数 | 整改时限 | 处罚情况 | ||||
经济信息部门 | 储配站()个; | 经营者是否有燃气经营许可 | 罚款()万元; 移交公安()件。 | ||||
经营者是否按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经营者是否有有效安评报告 | |||||||
是否有外来人员和不合规车辆进入场站、视频监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充装配送是否扫码等 | |||||||
市场监管部门 | 储配站()个 | 液化气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 罚款()万元; 移交公安()件。 | ||||
储罐、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安全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 |||||||
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存在违规倒罐等 | |||||||
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企业()个 | 二甲醚生产企业的销售台账是否齐全、是否建立购买资质审核制度等 | 罚款()万元。 | ||||
交通管理部门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次 | 运输单位是否有货物电子运单、是否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复印件 | 罚款()万元; 移交公安()件。 |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有危化品运输资格 | |||||||
运输单位及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 |||||||
公安部门 | 配合检查站点()个 | 查处阻碍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件 | |||||
受理侦办制售伪劣液化气案件()件 |
注:1.此表每天填报,所填数据为从行动开始到当日16时的累计数;2.请各单位在每天16时前将此表报区经济信息委安全科处,电子邮箱:11303083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