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2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双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73415350E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8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8月9日对你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ZF-152号}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92 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3 mg/m³,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 29620-2013)排放限值4.3倍和2.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双福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光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铜环(监)字[2025]第ZF-152号}及送达回执;
证据1.2.3证明2025年8月9日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8组兴办的标砖、空心砖及配砖生产项目隧道窑排放口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
4. 2025年8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双福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光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双福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于2025年8月22日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你单位申辩内容主要为:(1)你单位在2025年8月9日上午监测采样时,已发现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正在停火停产,但因隧道窑特殊性无法马上熄火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2)你单位积极配合停产检修,但是因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罚款,综上,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巴岳村8组兴办的标砖、空心砖及配砖生产项目,在2025年8月9日隧道窑排放口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限值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申辩不予采信。
2.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2个;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344286元)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肆万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小写344286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