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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55
  • 铜环罚〔2025〕27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27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27

当事人名称:重庆环宇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6770131L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

     

2025714日,我局监测人员在进行VOCs走航监测时发现,位于你单位附近出现VOCs高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兴办的年产15万双皮鞋生产项目,在20257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喷光工序作业区窗户处于打开状态,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密闭,导致部分喷光废气未经处理设施直接从窗户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7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周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715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7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5716日你单位总经理周明强提供的环评摘录页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5.2025714日走航监测截图;

证据1.2.3.4.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兴办的年产15万双皮鞋生产项目,在20257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喷光工序作业区窗户处于打开状态,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密闭,导致部分喷光废气未经处理设施直接从窗户排放出去的违法事实。

6.2025723日你单位总经理周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环宇鞋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兴办的年产15万双皮鞋生产项目,在20257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喷光工序作业区窗户处于打开状态,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密闭,导致部分喷光废气未经处理设施直接从窗户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2.管理要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41375)。即应处41375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小写:41375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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