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木须龙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关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0377869J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兴办的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喷漆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气体,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规定进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宋观礼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22-2019)》(摘要)复印件;
5.《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环评证乙字第3117号)摘要。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兴办的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喷漆工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2025年8月7日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规定进行使用的违法事实。
6.2025年8月7日你单位副总经理宋观礼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木须龙家俬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5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归纳为(1)你单位已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你单位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我局告知的拟处罚金额42500元;(3)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为当地就业和税收做出贡献,希望我局能够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兴办的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喷漆工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2025年8月7日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规定进行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陈述申辩意见(1)为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陈述申辩意见(2)为你单位经营情况,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以采信;陈述申辩意见(3)为你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我局不予采信。鉴于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结合你公司现阶段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我局通过会商决定酌情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3.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经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42500,即应处42500元罚款。鉴于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原裁量处罚金额42500元的基础上下浮20%,即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
4.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圆整(小写:34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