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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56
  • 铜环罚〔2025〕28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28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铜环罚〔202528

当事人名称重庆木须龙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关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0377869J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58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兴办的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喷漆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漆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气体,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规定进行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87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87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副总经理宋观礼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87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22-2019)》(摘要)复印件;

5.《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国环评证乙字第3117号)摘要。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兴办的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喷漆工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202587日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规定进行使用的违法事实

6.202587你单位副总经理宋观礼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木须龙家俬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95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9),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59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归纳为(1)你单位已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你单位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我局告知的拟处罚金额42500元;(3)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为当地就业和税收做出贡献,希望我局能够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长乐村17社兴办的木制家具生产项目,喷漆工艺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202587日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按照环评规定进行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陈述申辩意见(1)为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我局予以采信;陈述申辩意见(2)为你单位经营情况,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以采信;陈述申辩意见(3)为你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我局不予采信。鉴于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结合你公司现阶段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我局通过会商决定酌情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3.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经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及以上裁量因子计算出裁量结果为42500应处42500元罚款。鉴于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原裁量处罚金额42500元的基础上下浮20%,即处罚款人民币34000元。

4.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圆整(小写:34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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