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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5-00157
  • 铜环罚〔2025〕29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5-11-28
  • 2025-12-05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5〕29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铜环罚〔202529

当事人姓名:重庆铜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帮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P6DF568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23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46月至8月,你单位对渝AU7F66D6H23615辆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5份,违法所得750元。20257月在对渝C88790、渝DV05375辆车检验过程中,上述5辆车垫高了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你单位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5份,违法所得250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梁区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包含:移送函、《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顺丰物流货运单》);

2.20257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OBD作弊器一套;

证据1-3证明王云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OBD作弊器并到你单位对检测车辆使用的事实。

4.202572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7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郑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AU7F66、渝D6H236、渝A5K373等共计15辆车检验报告(分别包含不合格和合格报告);

证据4-6证明20246月至8月,你单位对渝AU7F66和渝D6H23615辆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5份的事实

7.《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证明王云购买的OBD作弊器使用后会导致受检车辆CALID码变为311GK64593720853的事实。

8.2025820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58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郑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C88790、渝DV0537等共5辆车检验合格报告;

11.C88790、渝DV0537等共5辆车温度传感器外观检查照片;

证据8-11证明20257月你单位在对渝C88790、渝DV05375辆车进行检验,上述5辆车垫高了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你单位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5份的违法事实。

12.《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铜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9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8),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一份,未申请听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归纳为(一)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二)你单位属于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裁量金额应相应调整;(三)你单位属于初犯,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认为:

1.你单位OBD作弊器为代办人员王云购买使用,检测人员未能准确发现OBD作弊器,OBD诊断仪未正常使用,错误连接在作弊上;垫高传感器的车辆检测人员未能准确识别传感器被垫高,导致外观检测不合格车辆被判定合格,属于过失行为,对陈述申辩意见(一)和(二)予以采纳你单位初犯,且受检车辆尾气检测合格,危害后果轻微,对陈述申辩意见(三)予以采纳。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2.涉及机动车数量:15辆以上。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无;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无。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已改正;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裁量金额为240000元)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将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后续加强机动车检测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检测,杜绝弄虚作假和不规范检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处罚款192000元(大写:拾玖万贰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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