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29号
当事人姓名:重庆铜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帮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P6DF568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铜合大道2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4年6月至8月,你单位对渝AU7F66、渝D6H236等15辆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5份,违法所得750元。2025年7月在对渝C88790、渝DV0537等5辆车检验过程中,上述5辆车垫高了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你单位出具了虚假检验报告5份,违法所得2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梁区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包含:移送函、《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顺丰物流货运单》);
2.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OBD作弊器一套;
证据1-3证明王云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OBD作弊器并到你单位对检测车辆使用的事实。
4.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郑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渝AU7F66、渝D6H236、渝A5K373等共计15辆车检验报告(分别包含不合格和合格报告);
证据4-6证明2024年6月至8月,你单位对渝AU7F66和渝D6H236等15辆车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15份的事实。
7.《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7证明王云购买的OBD作弊器使用后会导致受检车辆CALID码变为311GK64593720853的事实。
8.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郑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0.渝C88790、渝DV0537等共5辆车检验合格报告;
11.渝C88790、渝DV0537等共5辆车温度传感器外观检查照片;
证据8-11证明2025年7月你单位在对渝C88790、渝DV0537等5辆车进行检验,上述5辆车垫高了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你单位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5份的违法事实。
12.《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铜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一份,未申请听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归纳为(一)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属于过失;(二)你单位属于“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裁量金额应相应调整;(三)你单位属于初犯,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认为:
1.你单位OBD作弊器为代办人员王云购买使用,检测人员未能准确发现OBD作弊器,OBD诊断仪未正常使用,错误连接在作弊上;垫高传感器的车辆属检测人员未能准确识别传感器被垫高,导致外观检测不合格车辆被判定合格,属于过失行为,对陈述申辩意见(一)和(二)予以采纳。你单位系初犯,且受检车辆尾气检测合格,危害后果轻微,对陈述申辩意见(三)予以采纳。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2.涉及机动车数量:15辆以上。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无;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无。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已改正;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裁量金额为240000元),且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将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后续加强机动车检测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检测,杜绝弄虚作假和不规范检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处罚款192000元(大写:拾玖万贰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