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30号
当事人姓名:重庆龙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登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RQU73G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城大道9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2024年6月至7月期间,你单位对车牌号为渝DD9009、渝AW037R和渝DJ7220的三辆车进行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3份,违法所得1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梁区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包含:移送函、《询问笔录》、《辨认笔录》、《顺丰物流货运单》);
2.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汪学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OBD作弊器一套;
证据1-3证明你单位职工汪学明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OBD作弊器并对检测车辆使用的事实。
4.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验部长郑跃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渝DD9009、渝AW037R和渝DJ72204车辆检验报告(分别包含不合格和合格报告);
证据4-6证明2024年6月至7月期间,你单位对车牌号为渝DD9009、渝AW037R和渝DJ7220的三辆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使OBD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3份的事实。
7.《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汪学明购买的OBD作弊器使用后会导致受检车辆CALID码变为311GK64593720853。
8.《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授权委托书》、《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龙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未申请听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可归纳为(一)使用OBD作弊器系汪学明个人行为,你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二)你单位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三)你单位告知书认定的254375元过高,结合各项裁量因子,处罚金额超过合理范围;(四)希望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
1.汪学明系你单位正式职工,工作岗位为检验员,其在网上购买OBD作弊器并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对检测车辆使用,使OBD初检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汪学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应当认定为故意,对陈述申辩意见(一)不予采纳。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OBD不合格车辆尾气检测合格,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陈述申辩意见(二)予以采纳。你单位使用OBD作弊器的行为,经研究认定为“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对相应的个性裁量因子予以调整,对陈述申辩意见(三)部分予以采纳。你单位违法情况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列明的免罚情形,对意见(四)不予采纳。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2.涉及机动车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无;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无。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已改正;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裁量金额为146250元),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将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后续加强机动车检测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机动车检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检测,杜绝弄虚作假和不规范检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大写:壹佰伍拾元整)
2.处罚款117000元(大写:拾壹万柒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