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张洪卫
身份证号:5112**********7039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西环路南段69号1单元9-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情况和处罚理由
经查,你车牌号为渝DR7725的混凝土运输车垫高尾气SCR处理装置进气温度传感器,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车辆拍摄的视频。
证据1-3证明渝DR7725的混凝土运输车垫高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张洪卫。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
1.柴油货车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是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温度传感器测定的尾气温度达到SCR尾气处理装置的反应温度时,SCR尾气处理装置会自动喷射尿素用于减少尾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放。人为垫高尾气进气温度传感器将导致测定的尾气温度明显偏低,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误认为达不到尿素喷射条件,从而节约尿素,导致车辆排放超标,污染大气环境。垫高温度传感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考虑到你车辆系购买的二手车,买来时已垫高传感器,你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维修,且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减轻处罚。
3.你应当引以为戒,将相关车辆尾气装置恢复到正常状态,确保尾气污染装置正常,尾气达标排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因你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