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环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晓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C6R9CL4T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38号1号厂房
2025年8月6日,我局监测人员在进行VOCs走航监测时发现,位于你单位附近出现VOCs高值,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38号1号厂房兴办的喷漆作业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晓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 33”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第二栏“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的规定,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38号1号厂房兴办的喷涂作业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晓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说明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环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龙山大道38号1号厂房兴办的喷漆作业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 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 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9500元),即应处950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伍佰元整(小写:95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