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鸿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开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T17J97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新堰村11组3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新堰村11组32号兴办的母猪养殖项目,擅自变更养殖废水处置工序,未能保障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会计宋华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厂区拍摄的影视资料;
4.2025年7月31日你单位会计宋华平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6号)、《重庆鸿源养殖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摘页。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新堰村11组32号兴办的母猪养殖项目,擅自变更养殖废水处置工序,未能保障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鸿源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 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新堰村11组32号兴办的母猪养殖项目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养殖废水处置工序,未能保障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裁量处罚金额为10000元。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