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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4450629762C/2026-00042
  • 铜环罚〔2026〕4号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
  • 2026-05-11
  • 2026-05-11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环罚〔2026〕4号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64

当事人名称:重庆正旺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5J8XK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38号   

  

202577日接市局现场帮扶交办单,我局委托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928日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铜环(监)字〔2025〕第ZF-7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排气筒25-ZF75-FQ1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72×102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的评价标准值4.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028日、2025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928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9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影视资料;

4.铜环(监)字〔2025〕第ZF-75号监测报告及20251112日的送达回执;

证据1.2.3.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38号兴办的年产500万平方热转印标签生产项目,在2025928日排气筒25-ZF75-FQ1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72×102毫克每立方米,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616-2022)的评价标准值4.3倍的违法事实。

5.2025102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正旺印刷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5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于2025128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20251225日举行了听证,你单位总经理李浩及委托的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蒲炳南参加了听证。你单位听证的主要理由归纳为:(一)你单位在本次听证所涉违法行为中不存在过错,无主观故意也无过失。(二)你单位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同一违法行为,违背了一事不能二罚的基本原则。(三)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如实陈述并积极整改,两年内也未因生态问题被投诉或信访,更没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加之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均依法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斥资改善废气治理设备,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你单位并不是放任或故意追求超标排放的危害后果,因此认为局不应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一)你单位存在过错,你单位应当对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加强维护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由于你单位对自身设施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认为可以稳定达标排放,实际该处理设施难以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违反一事不能二罚的原则,市局检测超标排放与我局检测超标时间不在同一天,且排污单位应当保持达标排放,印刷行业排放标准中明确排污单位任意一小时均需达标排放,你单位在2025818日检测不达标,应当立即整改,甚至是停产整改,因此我局针对2025928日超标行为所做出的处罚不属于一事二罚。(三)你单位超标倍数为4.3倍,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免于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你单位的积极配合调查与整改我局已纳入自由裁量权从轻处罚情形进行考虑。

2.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 10 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3.经济承受力:非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综合以上裁量因子,代入《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本案裁量处罚金额303438)。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设施检修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前没有进行生产,减轻了对环境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的处罚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对你单位进行裁量结果下浮20%计算,即应处242750元罚款。

3.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24275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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