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铜梁区华祥汽车维修部
经营者:周家清
身份证号码:510283**********78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全兴社区金全街10号(地址路牌新调整为铜合大道4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破坏了两辆机动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家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惠普445rg6笔记本电脑;
4、引擎跳动X5商用车智能诊断仪;
5、《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号-8);
证据1-5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对两辆机动车实施了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铜梁区华祥汽车维修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环罚告〔2026〕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
1、柴油货车排放的尾气中的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车辆出厂时安装有DPF装置(颗粒捕捉器,用于去除颗粒物)和SCR装置(使用尿素作为还原剂去除氮氧化物)。当车辆DPF堵塞或SCR装置不正常使用,车辆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将报故障码,并触发车辆扭矩限制或车速限制,以促使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修。你(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对问题车辆改写相关数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导致尾气设施不正常的车辆仍可正常使用,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污染物排放增加,污染大气环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后续未发现有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2、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在以后的维修经营活动中合法维修,不得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同时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捌仟元整。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