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姓名:唐小波
身份证号码:510230**********17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玉峡村*组**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4日、15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铜梁区中南路240号“罗勇维修”门店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付款记录截图;
5.贵CB579M白色厢式货车内堆放的废铅蓄电池,经称量后合计2.122吨;
6.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摘页。
证据1.2.3.4.5.6.7证明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铜梁区中南路240号“罗勇维修”门店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2026〕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审理后认为:
1.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铜梁区中南路240号“罗勇维修”门店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在进行环境违法调查时积极配合,将涉案的危险废物送至重庆创祥电源有限公司进行合法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裁量处罚金额10000元。
3.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本罚款需到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3楼)进行非税缴款,目前支持以下缴费方式:1.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2.银行柜台缴费;3.关注“铜梁公共缴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点击国标缴费,进入通用缴费,输入执收单位录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搜索缴费。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如不缴纳,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