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11500224305232152D/2024-00041
  • 铜卫医罚〔2024〕3号
  • 卫生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
  • 2024-04-17
  • 2024-04-17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铜卫医罚〔2024〕3号)

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洋海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刘胜华)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卫医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洋海村卫生室

被处罚单位(个人)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洋海村8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明玲

许可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500224056033

执法部门: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4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洋海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4056033;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洋海村8社;联系电话:13*******98;主要负责人:张明玲;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908;职务:主要负责人)

2024年2月5日,接群众投诉,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洋海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刘胜华)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我委认为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2月9日立案。

经调查查明,2024年2月5日,被处罚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刘胜华)对患者(王语彤)的处方进行调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组一: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页;2、张明玲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组二:1、现场笔录1页;2、卫生监督意见书1页;3、(刘胜华)询问笔录2页;4、(张明玲)询问笔录2页;5、刘胜华身份证复印件1页;6、患者王语彤的处方笺复印件1页;7、投诉举报处理表复印件1页;8、现场检查视频截图1页;9、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1页;10、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证明被处罚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刘胜华)调剂患者王语彤的处方。

2024年3月27日,我委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刘胜华)对患者(王语彤)的处方进行调剂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22年修订,其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变更为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因此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政处罚按照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订了裁量基准。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141A“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被处罚人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刘胜华)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应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经合议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先行审核,本机关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被处罚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账号:2001010120010021400。具体缴纳程序:(1)持本处罚决定书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2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至重庆市铜梁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