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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3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30
字号:



铜府办发〔202235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上开办的小首页。

政务新媒体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管理应遵循主办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的主办单位是区政府办公室,承担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承办单位是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相关工作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协办单位是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落实承办单位相关工作要求,承担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和信息审核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小首页的主办单位是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小首页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承办单位是各单位办公室(党政办),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相关工作要求,承担小首页建设维护、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协办单位是各单位除办公室(党政办)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科室),承担小首页内容保障和信息审核工作。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是开设新媒体的行政机关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政务新媒体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承办单位是各单位办公室(党政办),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相关工作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维护、内容发布、应急处置、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协办单位是各单位除办公室(党政办)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科室),承担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和信息审核工作。

第八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发布程序为信息发布单位对所发布信息进行“三审三校”—上传网站后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程序为开办单位对所发布信息进行“三审三校”后自行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网民留言由涉及单位参照公开信箱办理要求进行办理。政府网站搭建全市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咨询类网民留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议、投诉等其他类网民留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简单常见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网站规划与建设


十一则上全区只开设一个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通过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确有需要开设政府网站的,可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开设小首页。

第十二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网要对照新要求,参照新技术,实施创新发展,逐步完善功能,建成利企便民、协调联动、人民满意的“24小时不打烊”网上政府。

十三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附件“网页设计规范”执行。政府网站域名命名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开展。同时,应做好网站标识管理、ICP备案等工作。

第十政府网站栏目要根据每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第三方评估指标进行调整。基层政务公开栏目的设置,相关部门应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指导各镇街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各单位应拓宽政府信息传播渠道,利用已开设的政务新媒体推送网站信息。在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张贴政府网站(专栏)、渝快办APP等宣传海报,引导群众进行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等服务,积极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十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确因工作需要的,需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方可开设。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保留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政务新媒体命名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规范全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十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十条各单位要按照“关停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适时对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开展清理整合,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的要先整合后关停;对群众关注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确需保留的,要优化完善功能、配齐保障队伍、加强审核把关,切实做优做强。


第五章内容管理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严禁发布未经“三审三校”的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

第二十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已发布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及时更新替换。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应优化调整。

第二十对上级要求转载的重要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在12小时内转载,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体系。

第二十四条政府网站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时发布不少于2种形式的解读材料。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文件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发现社会公众或者执行机关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要主动对接宣传、网信部门,在其指导下于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政府网站应设置统一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应编制网站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按主题、对象等维度,对服务事项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应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二十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功能应有机关联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问答知识库中信息资源,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第六章安全防护


第二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状态以及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二十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公安、网信等有关单位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公安、网信等有关单位报告。

三十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三十一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经核实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商处置,并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三十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七章运维监管


三十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进行监督考核。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公开。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存在以下问题的,区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

(二)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三)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的;

(六)利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七)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八)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三十五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主办单位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经费应给予足够保障。

三十六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有关服务外包的,主办单位应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水平,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八章


第三十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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