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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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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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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发〔202221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2023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和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

三、森林防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焚烧香烛钱纸、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穿越林区的电力、电信线路、天然气和石油输送管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林区内和距林区一千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

(六)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报告。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庆市铜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5612350,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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