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铜梁城罚先告字〔2026〕24号
当事人:刘*举
身份证号码:510228********2318 联系电话:1869659****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县旧县镇石坝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12月25日对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12月4日,驾驶车牌号为渝A79***的货车,在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楼梯湾倾倒了一车建筑垃圾。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现你倾倒的建筑垃圾因蒲吕街道楼梯湾工程建设,已被施工方清除,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并参照《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从重裁量标准:“拒不改正的;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2次以上违反的;影响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联 系 人:荣伟、何庆富 联系电话:45615969
联系地址: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金龙体育馆内北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