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铜梁城罚先告字〔2026〕103号
当事人: 汪*岳
身份证号:510228********0025
联系电话:1881887****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解放东路85号2单元**
你(单位) 转借、转租莲花家园5期3号楼1单元**** 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现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 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 ,违法情节 较重 ,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严重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 转借、转租莲花家园5期3号楼1单元****的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并拟作出 按照违法所得租金3400元的2.1倍,罚款7140.00(大写:柒仟壹佰肆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并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事实成立的,我局将依法采纳。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 日内向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意见记录:
重庆市铜梁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行政机关联系人: 徐老师、易老师 行政机关电话:023-45610468
行政机关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金龙体育馆北门(铜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