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保障区级各部门及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发生交通意外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1号)转发你们,区级各部门及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4家保险公司衔接投保并自行支付保费,保费按《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规定列支。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11号)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