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财〔2024〕369号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畜牧中心、区金融发展中心,有关保险承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不断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提质增效,按照市财政局工作要求和渝财规〔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修订了《重庆市铜梁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不断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提质增效,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对政府引导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的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坚持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级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和纳入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区级补贴险种”)。
第五条 补贴险种
(一)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以及产粮大县开展的稻谷、小麦、玉米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产成本保险;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
(二)市级补贴险种。
1.市级统一险种: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期货价格保险、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非产粮大县开展的稻谷、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2.区县优势特色险种:区县根据自身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或实际,开展辖区内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向市财政局申请保费补贴支持的险种,每个区县申请的险种不超过5个。
3.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市级确定的其他险种。
(三)区级补贴险种。
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畜牧发展中心等部门根据全区农(林)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情况、产业风险程度、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和财力状况,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确定的除上述险种以外的区级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第六条 我区开展的农业补贴险种,各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详见下表。
表1: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
险种 |
区县类型 |
保费承担比例 | |||
中央 |
市级 |
区县 |
农户 | ||
一、中央补贴险种 |
|||||
种植业 |
产粮大县 |
45% |
30% |
10% |
15% |
其他区县 |
45% |
25% |
10% |
20% | |
养殖业 |
生猪调出大县 |
50% |
25% |
5% |
20% |
其他区县 |
50% |
20% |
10% |
20% | |
奶牛 |
50% |
30% |
- |
20% | |
公益林 |
其他区县 |
50% |
30% |
20% |
- |
商品林 |
其他区县 |
30% |
25% |
15% |
30% |
二、市级补贴险种 |
|||||
柑橘成本保险 |
全部区县 |
- |
50% |
20% |
30% |
生猪期货价格保险 |
全部区县 |
- |
40% |
30% |
30% |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
全部区县 |
- |
50% |
30% |
20% |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
全部区县 |
- |
40% |
不低于30% |
不高于30% |
三、区级补贴险种 |
|||||
区级其他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
- |
- |
- |
不低于70% |
不高于30% |
对产粮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确定。
第七条 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探索统筹财政资金对脱贫户和监测户自缴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保险水平及费率
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确保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中央补贴险种和市级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考附件1,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的备案为准。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探索将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各承保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年参保计划,负责统筹安排上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畜牧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根据承保情况对农业保险数据、承保标的物、理赔结果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承保机构负责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履行条款义务,并对投保数量及投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在申报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前,应做好保险相关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在农业保险保单签订后,应在所在镇、村公示参保详细信息,并将公示的相关证明资料存档备查,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按季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保单级数据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区财政局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年度终了,区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区财政局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年度终了,区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市级及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本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3、4、5)。
同时,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6)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附件7)。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每年7月初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做好我区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承保机构应满足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纳入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承保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
第二十条 区财政、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对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行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
第二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会同区财政局、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提交当年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8-1)、每年6月提交当年农业保险资金绩效运行日常监控情况表(附件8-2)、每年12月提交当年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8-3)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为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个人或单位(组织)存在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承保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本实施细则的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已在2024年签单生效的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铜财〔2022〕403号)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
5.本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7.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汇总表
8.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