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重庆白龙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白龙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98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具备从事代理记账资格。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名称:重庆白龙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负责人:陈思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15K6GXF,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5120200008。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98号令)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