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财〔2022〕404号)
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农〔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定了《重庆市铜梁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铜梁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渝财农〔2021〕6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农〔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搭建的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
第三条 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应遵循“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预算安排等工作;做好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选择;“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建设、系统运行;指导培训“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操作使用;督促指导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文件和发放信息等。
第五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数据审核管理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负责组织、指导镇(街道)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公示等工作;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及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和“一卡通”账户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投诉、信访等工作。
第七条 补贴资金代发银行负责为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提供补贴资金代理发放服务;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受补贴群众“一卡通”账户中。
第三章 资金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统一进行发放:
(一)区农业农村委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含实际种粮大户一次性补贴);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区水利局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三峡移民补助资金);
(三)区林业局
4.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5.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6.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四)区卫生健康委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五)区民政局
9.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0.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11.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12.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13.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14.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15.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区应急局
16.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七)区住房城乡建委
1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八)其他
18.经审定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实际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个人“一卡通”账户按照“自主申报、一人一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一卡通”账户由补贴对象向村(社区)进行申报,村(社区)审核汇总后交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个人“一卡通”账户及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复审后录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一卡通”账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补贴对象向村(社区)进行变更申请,村(社区)审核同意后汇总向镇(街道)提交变更申请,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个人“一卡通”账户及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变更进行复审,确认审核后在“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依托“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账户中,确有特殊情况如受补贴群众无自主行为能力等,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商议通过后,可以采取代领方式发放。
第十四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业务流程
(一)补贴对象基础数据采集
补贴资金发放前:
(二)补贴数据审核流程
1.镇(街道)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的补贴资金:
2.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拨付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至代发银行。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应根据补贴资金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公示公开。
(一)区财政局负责对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项目清单进行公示;
(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发放信息(部门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的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开。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补贴政策依据文件、申报相关文件、发放信息、投诉举报渠道等。补贴资金公示公开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规定;
(三)镇(街道)负责在本辖区镇、村公告栏对补贴资金发放信息、投诉举报渠道等公示公开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镇、村留存相关公示照片、公示文件。补贴资金公示公开有具体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发放信息公示时应对受补贴群众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后四位、银行账户后四位等进行脱敏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各自提交、审核通过的补贴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