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能职责为:1.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3.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的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5.负责报区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9.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10.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12.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13.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属行政单位,下设三科一室,即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养老科、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管理科和办公室,下属六个事业单位,其中四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两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庆市铜梁区救助管理站;重庆市铜梁区殡葬管理所;重庆市铜梁区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两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能重庆市铜梁区社会福利中心;重庆市铜梁区慈善捐赠服务中心。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689.6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689.68万元,比2019年增加876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9.99万元,比2019年减少64.09万元,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缩减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相关经费、体检费及健康休养费、工会经费及慰问费、遗属补助、医保垫底、受刑人员生活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等;项目支出15409.7万元,比2019年增加7779.2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一网通联”等软硬件建设、人员培训费用及后期平台运行经费费、原襄渝铁路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敬老院建设、区级养老信息平台管理运行费、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及运行费等项目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残疾人补助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残疾人补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费、孤儿、艾儿供养金及慰问费、重大节假日走访慰问等人员经费支出及敬老院建设及运行经费、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行经费、社区治理及体系等经费、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转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等重点工作。
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19年减少1052 万元,主要原因是城市建设支出、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建设资金减少,本部门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10万元,比2019年减少15.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2019年减少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5.4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公务接待要求及标准安排公务接待。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48.43万元,比上年减少30.63万元,主要原因是缩减公用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72.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0.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82.31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409.7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所属本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公务用车2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预算公开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瑞,联系电话:023-4567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