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实施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拟订铜梁区相关规划、政策、标准草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实施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4、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组织实施价格信息监测、信息发布和信息上报制度。
6、监督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7、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二)单位构成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了区医疗保障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我局于2019 年1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局下设综合科(行政执法科)、业务科两个内设科室,同时下设两个局属事业单位重庆市铜梁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参公)和重庆市铜梁区城乡医疗救助中心。我局行政编制6名、参公编制20名、事业编制4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年初预算数11741.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741.8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2年增加801.53万元,医疗救助经费拨款增加567万元,城乡居民配套经费拨款增加130万元,中央能力建设经费拨款15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年初预算数11741.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1741.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86.3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1609.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45.81万元。支出预算较2022年增加880.5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24.6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855.9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741.8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741.85万元,比2022年增加880.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9.53万元,比2022年增加24.6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养老基数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1012.32万元,比2022年增加880.53万元,主要是城乡居民和医疗救助财政配套资金、离休医疗待遇、医保能力提升、软件维护、基金征收、基金监管等重点工作。
2023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9.9万元,比2022年减少4.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4.5万元,比2022年减少4.5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比2022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33.91万元,比上年增加2.77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行政、参公单位)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1012.3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尹小凤 联系方式: 023-4561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