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0224009334373M/2019-0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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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财政局
  • 2019-10-28
  • 2019-10-28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能主要有:

(1)普法宣传。组织管理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宣传宪法、法律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成效,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促进宪法、法律的实施。

(2)人民调解。建设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3)社区矫正。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等4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我局社区矫正科和各镇街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4)安置帮教。对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劳教类今后将消失)以内的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

(5)法律援助。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群众或其他规定的特殊群众进行无偿的法律帮助。                   

(6)公证。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局作为铜梁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公证人员、公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对我区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转所、注销、实习等进行初审,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

(8)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管理和指导辖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申报鉴定人资质进行初审,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

(9)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公民,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提供法律服务。我局对辖区内各法律服务所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10)司法考试备案相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服务管理科、社区矫正科和政工监察科6个科室,有重庆市铜梁公证处、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重庆市铜梁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3个下属事业单位以及28个镇街司法所。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2,345.42万元,支出总计2,345.42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98.08万元、增长20.44%,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和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增加,新增矫正服务中心建设和补发政法津贴。

2.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059.85万元,较上年决算增加505.94万元,增长32.56%,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和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增加,加大了经费投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59.85万元,占100.00%,年初结转和结余285.57万元。

3.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984.0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22.30万元,增长19.3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1,494.97万元,占75.35%;项目支出489.11万元,占24.65%。新增矫正服务分中心建设和补发政法津贴支出增加。

 4.结转结余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361.3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5.77万元,增长26.53%,主要原因是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部分工作尚未展开。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059.8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05.94万元,增长32.56%。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和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73.04万元,增长48.53%。主要原因是新增矫正服务中心建设和补发政法津贴。此外,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85.57万元。

2.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984.0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22.30万元,增长19.39%。主要原因是矫正服务中心建设及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开支。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97.27万元,增长43.07%。主要原因是支出矫正服务中心建设开支及补发政法津贴开支。

3.结转结余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361.3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5.77万元,增长26.53%,主要原因是2018年存在部分结余未支付。 

4.比较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56万元,占0.1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56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基层司法业务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1,713.56万元,占86.3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95.84万元,增长53.31%,主要原因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及社区矫正业务工作购置了相关设施设备。

     (3)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58.62万元,占7.99%,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73万元,增长3.07%,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标准提高。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9.83万元,占3.0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71万元,下降5.84%,主要原因是调整了医疗保险计算基数。

      (5)住房保障支出48.51万元,占2.44%,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15万元,下降6.10%,主要原因是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94.9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54.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66.54万元,增长15.3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考核经费追加等。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用等。公用经费240.9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3.24万元,增长74.95%,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业务增加,购置了指挥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及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等。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0.75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0.97万元,下降50.51%,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我部门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0.42万元,主要用于符合公务用车派车规定的市内因公出行、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0.61万元,下降50.45%,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下降。

公务接待费0.3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其他区县学习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交叉检查,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36万元,下降52.17%,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

(一)“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8辆;国内公务接待5批次34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7.05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1.3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0.9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咨询费、公务接待费,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3.24万元,增长74.95%,主要原因是安装使用社区矫正指挥系统等开支较大。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8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5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5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5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179.09万元。对5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分别是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涉及资金179.0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营造了良好学法、知法、守法社会环境,群众法制意识明显提升,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5个项目均完成了绩效考核目标。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45670806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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