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文件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经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等五家部门研究,现将《重庆市铜梁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林业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和《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梁委发〔2021〕6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指上级及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的使用坚持规范运行和精准高效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第二章 资金投入方向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具体为: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或区级衔接资金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上级衔接资金仅安排用于支持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重点培育和壮大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直接促进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或区级衔接资金支持。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传承创新等。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支持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必要的生产生活生态基础设施、产业链延伸发展、良种繁育、智慧化、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支持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路、水、电、讯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种、养、加工等产业发展,良种、先进技术引用推广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简单的对失能群众以外的贫困群众直接发放钱物等。
市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市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其他项目支出,区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区级统一安排实施的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和其他与乡村振兴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从各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 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从市级资金或区级资金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档案,绩效管理等开支。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项目管理
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对脱贫村综合考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市级、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倾斜支持。
第八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资金分配资金方案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的相关项目。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产业发展和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
第九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第十条 市级部门在下达衔接资金时已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内容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市级资金计划30天内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衔接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区财政局先行下达项目资金于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等,及时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商区财政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总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起止时间、投资规模、补助资金用途等内容,并报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强化衔接资金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区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项目内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要在区、镇(街)、村三级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启动后,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抓紧组织实施。属于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内容或项目建设完工,并经村、镇(街)两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镇(街)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交付后,各镇街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建立项目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人,管护周期,管护内容,管护方式等,并严格落实管护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一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直接实施的非工程类、产业补助类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和合同约定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后拨付资金。工程类、产业补助类衔接资金项目支出,应根据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用款申请拨付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或实施方案约定的时间节点拨付启动或进度资金(启动资金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50%,进度资金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80%),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审计(审核)合格后拨付。
第十九条 年终办理决算时,对未完工的项目财政衔接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在衔接资金使用过程中,区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拨付和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的审核以及衔接资金的专项核算;镇街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拨付、衔接资金专项核算、末端支付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未经区政府审批同意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支付凭证和资料的;
(四)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未确认审签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下达、拨付,指导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做好资金使用管理、账务核算、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问题整改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坚持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由区财政或主管部门以适当形式公布,作为对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政策,在财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资金管理使用好、脱贫成效显著的镇街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铜财〔2020〕3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