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铜发改委函〔2024〕54号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政协重庆市铜梁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275号的复函
尊敬的杨洪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民生工程招标中慎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建议》(第275号)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我区某镇农村人饮管网改造工程因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建议民生工程招标要慎用最低价中标法。
一、关于在民生工程中慎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建议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统筹考虑多种因素、经论证做出的决定,在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框架下和招标投标活动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招标活动中普遍得以使用,是现阶段比较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情的评标方法。
施工类项目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进行论证。
二、关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采取的措施
政府工程的招标投标,尤其是涉及民生工程的招标投标,事关全区人民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配套举措,在应用该方法评标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良好成效。
(一)开展业务培训。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围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注意事项等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提升招投标业务能力和招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评标过程管理。由于投标成本实践中难以认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建立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制度,以充分保障招标人利益,使其免受低质低价投标所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区招标文件编制统一采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区县不能擅自修改标准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三)加强项目合同履行监管。按照《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等工作的通知》(渝公管〔2022〕11号)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其合同签订和变更均应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网上办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透明化、规范化。
(四)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标人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降低服务标准、无故弃标等不良行为作了量化,一旦违反将被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我区将严格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工作,避免工期延误、偷工减料等现象,有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建立定期督查机制。我区将健全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加快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齐抓共管的监管局面,为政府工程项目的推进保驾护航。在强化执法方面,我区将继续加大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积极维护招标投标秩序,确保最低价中标机制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运行。会同区纪委、建委、交通、水利、交易中心等建立定期督查机制,每季度对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检查,督促招标人严格履职,提高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效率,保障中标人利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监理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更好地履职,提高监理单位工作质量,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此复函已经区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张勇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答复函回执单上,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李虹辰,联系电话:6440612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