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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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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需对《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铜府〔2016〕33号)相关事项进行新增和调整。我局现草拟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8月1日。


附件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附件3: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刘信明,联系电话:023-45874203,邮箱:324350233@qq.com)


附件1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分区管理

我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巴川、东城、南城、蒲吕、旧县街道现状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免疫和登记

(一)犬只免疫:我区全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二)登记办证: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三、严格控制养犬数量及种类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二)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详见附件1-1)。

四、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五、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拴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六、社会公众监督

(一)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七、附则

全区居民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铜府〔2016〕33号)同日废止。


附件1-1: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1

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类目录

和大型犬标准(试行)

(摘自渝农规〔2023〕2号)


一、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德国牧羊犬;9.中亚牧羊犬;10.高加索犬;11.西班牙加纳利犬;12.日本土佐犬;13.标准牛头梗;14.卡斯罗犬;15.韩国杜莎犬;16.美国斗牛梗;17.斯坦福斗牛梗;18.爱尔兰猎狼犬;19.比特犬;20.罗德西亚背脊犬;21.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22.苏俄牧羊犬;23.比利时牧羊犬;24.澳大利亚牧羊犬;25.拳师犬;26.纽芬兰犬;27.可蒙犬;28.罗威纳犬;29.圣伯纳犬;30.阿富汗猎犬;31.猎狐犬;32.猎鹿犬;33.威玛猎犬;34.波音达猎犬;35.捷克狼犬;36.秋田犬;37.马犬;38.昆明狼犬;39.杜宾犬;40.大丹犬;41.大白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一般管理区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

1.藏獒;2.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3.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4.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5.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斗牛獒犬;7.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8.中亚牧羊犬;9.高加索犬;10.西班牙加纳利犬;11.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13.卡斯罗犬;14.韩国杜莎犬;15.美国斗牛梗;16.斯坦福斗牛梗;17.爱尔兰猎狼犬;18.比特犬;19.罗德西亚背脊犬;20.苏俄牧羊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澳大利亚牧羊犬;23.纽芬兰犬;24.可蒙犬;25.罗威纳犬;26.圣伯纳犬;27.阿富汗猎犬;28.猎狐犬;29.猎鹿犬;30.威玛猎犬;31.波音达猎犬;32.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三、大型犬标准

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饲养大型犬需符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


附件2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条文号

修改意见和建议

理由





















其他意见


注: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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