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公函〔2025〕133号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
区政协第十一届六次会议第176号提案的复函
施晓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监管的建议》(第176号)收悉。经与区教委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重庆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法律规定,在开展日常交通执法工作时,对查获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对查获的驾驶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二、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一是强化路面执法。依照“严管严查、多纠多教、少罚慎扣”和教处结合、梯次处罚的原则,通过突出上下学高峰时段流动巡查、出行集中路口路段重点值守管控等措施,加大西环路、塔山西街、中兴路、中兴东路、中南路等重点路段,电动自行车(含共享单车)涉牌涉证、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2268起,劝导教育共享单车驾驶人700余名。二是及时教育处理。发现涉及未成年人、学生群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并通知家长、学校联合进行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未成年群体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三、强化学校宣传教育。一是会同区教委组织学校加强师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印发《校园交通守则》和《铜梁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出行承诺书》,积极倡导学校学生及家长安全文明出行,大力劝导学生及家长不乘违法车辆、不违法驾驶电动车(含二轮摩托)或非机动车以及不佩戴头盔,尤其是教育未成年学生不得骑行摩托车、扫码共享电车等行为。二是由区教委牵头,指导各学校成立由值周领导、教师、保安、民警组成的护学岗,在上下学前后半小时在校园周边开展护学工作,重点劝导学生违规骑行等违规行为。三是持续深化校园交通安全工作,精准开展师生宣传教育,今年以来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15次,通过知识讲座、互动体验、主题班会、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重点讲解步行、骑行、乘车安全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常识,线上通过“两微一抖”、自建短信平台、微信群、QQ群发布涉学生出行交通安全提示21条次,累计覆盖师生数千余名,有力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
此复函已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肖洪波审定,由区公安局主要领导李祥华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我们及区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
2025年8月27日
(联系人:杨威,联系电话:45697608,邮政编码:402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