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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梁区公安局
  • 2025-09-17
  • 2025-09-17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征求《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关于

征求《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公安局代拟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9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铜梁白龙大道79号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治安队,邮编:402560;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74816462@qq.com;

三是电话联系023-45874052。

四是铜梁区政府网站留言反馈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留下联系方式。

附件: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禁放区示意图

  

重庆市铜梁公安局

                          2025917

(联系人:李曾联系电话:45874052

附件1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

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征求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拟扩大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需对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修订)》(铜府202220号)中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

三、起草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部位

附件2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全域。

蒲吕街道:葫芦社区、大塘社区、穆莲社区、大坪社区、龙桥社区、石虎村的建成区。

)安居镇火神庙街、西街、顺城街、十字街、后河街土桥镇桃溪社区、大磨村、六赢村、河水村。

侣俸镇保乡村。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九)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并有权劝阻或向区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23-45874550(区公安局),023-45640012(区应急局):023-45690919(市场监管局)。

、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修订)》(铜府发20222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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