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重庆创红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BWNK181)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进仕村6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擅自占用铜梁区虎峰镇进仕村6组集体土地592.22平方米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土地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4.李*伟、黄*辉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1份;
6.《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
7.《重庆创红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土地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勘测记录各1份。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3〕第53号,你公司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创红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铜梁区虎峰镇进仕村6组集体土地592.2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重庆创红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592.22平方米(罚款2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肆拾肆圆整(¥11844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