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11500000MB16772678/2024-00703
  • 铜规资罚〔2024〕第7号
  • 其他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4-04-24
  • 2024-0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7号


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2022年10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永嘉镇建制镇土地共计1084.53平方米(占地大部分符合在编空间规划,少量符合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筑占地面积955.61平方米,建筑面积971.99平方米)修建农贸市场彩钢棚、公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县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1〕579号)复印件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组织机构代码1份;

6、《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1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8、在编空间规划套合图1份;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处罚和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鉴于修建农贸市场彩钢棚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颁布实施之前,修建公厕的行为发生在2021修订版颁布实施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退还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永嘉镇建制镇土地1084.53平方米。

二、没收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在永嘉镇围永村一组、二组集体土地、永嘉镇建制镇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971.99平方米。

三、处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非法修建彩钢棚占建设用地954.01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非法修建公厕占旱地97.79平方米(罚款300元/平方米),占商业服务设施用地32.73平方米(罚款10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4215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小龙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便民地图 数字人播报 数智大脑 元宇宙会客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