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4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团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查*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1ME1698296Q)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团碾村2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6月擅自占用铜梁区太平镇建制镇土地和团碾村2组土地共计373.76平方米修建铜梁区太平镇团碾村便民服务中心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租用土地协议》复印件15份;
4.易*佳、查*明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5.《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面积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勘测记录各1份。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4〕第4号,你单位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团碾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太平镇建制镇土地11.22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太平镇团碾村2组土地362.54平方米。
二、没收在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建制镇和太平镇团碾村2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234.84平方米。
三、处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团碾村村民委员非法占地373.76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柒圆整(¥3737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