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规资罚〔2024〕第24号
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11月未取得用地手续占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八组集体土地777.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5.40平方米,建筑面积245.40平方米)修建永嘉镇垃圾压缩中转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1份;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3、《集体土地租用协议》复印件1份;
4、《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组织机构代码1份;
6、《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占用土地及附属房屋现场勘测报告》1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我局已于2024年8月 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处罚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颁布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永嘉镇围永村8组集体土地777.66平方米。
二、没收在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8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777.66平方米。
三、处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村民委员非法占地777.66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柒仟柒佰柒拾柒圆整(¥7777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账号:010201440000004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