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子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1幢 重庆市铜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3-45670980、023-45673343。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蒋*安、刘*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原铜梁县虎峰镇建新居委会南华街**号 |
铜县字第0****号,铜国用1993字第0***-*号 |
蒋*国 |
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