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渝2021铜梁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0****号遗失(灭失),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