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身份证件号 |
|||
住 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 称 |
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民兴街道川主二支路35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邓水清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34MA6050EUXU |
铜经信罚决字 〔2024 〕2 号
经查,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2 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上午9时10分许,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巴川街道龙城大道17号门面外施工现场开挖破碎路面作业时,对路面下燃气管道造成了毁损。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讯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6 月18 日向你(单位)(直接/邮寄/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铜经信预 〔2024〕2 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该起事故导致停气面积大,影响约1万余户燃气用户停气,直接损失约6万余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 80000 元 (大写:捌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铜梁区公共缴费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铜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铜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章)
2024 年7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