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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02
  • 2026-04-02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重庆杰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官利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民兴街道川主二支路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50EUXU

经查,你单位于2024617日在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南路顺丰168汤包门口施工过程中,实施了毁损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6327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经信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64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经信罚决字〔20262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罚款限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公共缴费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因本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已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有效送达,并已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现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继续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系地址: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安大道24号(科创中心A5楼)

联 系 人:毛贤泉   联系电话:023-45689016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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