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教发〔2020〕13号
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重 庆 市 铜 梁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 1号)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印发各校,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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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6日
重庆市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1、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困难生活补助)工作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教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2、区教委负责制定和完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数据信息,监督学校困难生活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监管困难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流程,统计汇总数据,指导各学校困难生活补助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资助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承办具体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困难生活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困难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4、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困难生活补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困难生活补助工作负全责。各校成立学生困难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困难生活补助管理工作;成立由学生困难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审核、公示工作,确定本校困难生活补助对象;明确专人负责困难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实施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2、坚持应助尽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3、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困难生活补助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扶贫办、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补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包括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初中、小学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补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孤儿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4、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以上补助对象根据《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铜梁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铜教发〔2019〕30号)文件要求予以认定。
第五条 补助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非建卡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建卡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标准为每人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含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广泛宣传。各中小学校应将困难生活补助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家长和师生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内容应包括补助的范围、对象、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班主任向本班学生传达困难生活补助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凡符合《铜梁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规定的补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学年秋期开学后,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铜梁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2),有困难证明材料的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班级初审。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初审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
第九条 学校认定。学校汇总各班初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召集学校评审小组成员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工作会,确定本校受助学生名单。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条 结果公示。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学校确认后,应填制《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花名册公示表》(附件3),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区教委、区财政局和学校的监督举报电话。区教委举报电话:45685911、45672280,区财政局举报电话:45682108。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及时回应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结果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应填写《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区资助中心一份。同时将花名册电子档和公示表图片上传至区资助中心邮箱。
第十二条 核实备案。区资助中心核实学校上报的受助人数,汇总学校资助资金,填报《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预拨表》。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原则上在每学年秋期申请,春期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申请、审核、上报程序进行新增,对已脱贫学生予以取消享受资格。
第四章 发放程序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区教委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应规范管理并分学期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拨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经评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银行卡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的,经区资助中心批准后,可以现金方式发放。受助学生应在《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经费发放花名册》(附件5)上签字确认。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补助由就读学校拨付到学校食堂,食堂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顿午餐,学生按实际享受餐数填写《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就餐花名册》(附件6)。学校按学生实际享受餐数在每年秋期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困难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资格认定、审核、发放等过程管理工作。建立资金使用台帐,详细记录补助资金领签情况。学校资助工作人员按职能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务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时完清手续。
第五章 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健全困难生活补助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和贫困证明材料、初审、审批、公示、发放等相关资料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应根据区资助中心困难生活补助工作要求,在秋期拟定本校困难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在次年春期完成本学年度困难生活补助工作总结,并在困难生活补助名单确定后及时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和市级学生资助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困难生活补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教委,并立即停发补助资金。区资助中心要加强对学校困难生活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区教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执行情况专项抽查工作,对学校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学校进行书面通报。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如因政策因素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重庆市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铜财〔2017〕604号)和《铜梁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爱心午餐”实施方案》(铜教财〔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