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现将《重庆市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以下简称“能力提升”)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目标任务如期实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力提升”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学校设备设施类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含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学校设备设施类建设项目。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教学及辅助用房,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开水(锅炉)房等生活用房,心理咨询室、图书室、卫生室(保健室)等功能教室,德育场地,运动场地(馆),围墙、大门、护坡(坎)等附属设施,以及校园文化、绿化、硬化等建设;学校设备设施类建设项目含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卫劳器材、课桌椅、图书,食堂设备、学生用床,配置饮水、洗浴等生活必须设施设备,装配采暖、安全等设施设备,以及教学资源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学校网络设施等教育信息化设备购置。
第四条
坚持“聚焦重点,科学规划;巩固完善,提升质量;加大统筹,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紧密围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将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与优化提升办学能力相结合,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基本需要,更加注重学校办学质量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能力提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指导下,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教委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安排年度推进实施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在年度预算内安排资金、下达预算,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全面负责“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组织校舍建设和设备统一采购,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工程进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的管理。项目学校形成实施方案的“一校一策”,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管好、用好各类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六条 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全市 “能力提升”项目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实施范围;制定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基本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组织汇总、审核区县项目实施规划;根据市内学校现状、“能力提升”任务和完成时限,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编制本市“能力提升”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二)统筹项目资金。统筹安排中央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具体见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中央和市级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启动和组织施工。加大市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三)加强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每年根据项目实施任务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专项资金安排重要因素。组织开展市级培训,明确项目信息采集、报送及公开公示工作要求。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四)协调项目推进。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以及区县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落实对项目建设收费的各项减免政策。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督导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和问题频发的项目实行重点督查;督促各区县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第七条 区县全面负责本区县“能力提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承担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保障、资产管理、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等工作。落实对教育类建设项目规费的减免规定,及时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
(二)编制实施规划。根据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研判入学需求和学位供给情况,对照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结合当地“十四五”规划、学校布点规划、优质均衡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情况,精准有效编制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时间表、路线图。编制规划时候应牢固树立节俭办教育理念,不得规划建设豪华学校,包括超大规模的学校,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财政可承受能力。
(三)加强资金统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足额保障规划所需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不留资金缺口。强化各类资金统筹使用,必须按照各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合理安排,防止资金、项目重复安排或支持缺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建设手续。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时完成规划、选址、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各项审批手续。落实建设用地,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档案。对于学校设备设施建设项目,要及时安排资金,组织政府采购,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五)加强实施管理。加强对学校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为建筑物设置永久标识。组织开展设备采购、质检、验收、安装等工作;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建立固定资产账和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避免产生新债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在做好义务教育能力提升工作的同时,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交流轮岗,探索建立教师“县管校用”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收入保障,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多渠道解决好教师基本住房,建设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加大教师职后培训力度、鼓励教师提升学历,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素质。职称评定等向农村教师倾斜。
第八条 项目学校具体落实本校“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主要职责包括:
(一)切实履行业主责任。积极配合做好项目信息采集和规划工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本校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的招标采购、实施管理、运行维护;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问题,加强施工期间安全教育,保证师生安全;组织或参与设施设备的收货验收、资产入账,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加强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功能和使用效益;加强配置设备设施的应用,充分发挥效益,避免废置闲置;定期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问题与建议。
(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有效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按照五育并举以及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要求,开足开齐音体美等国家规定的课程,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加强项目前期准备,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各区县教育部门要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规划项目的地质勘查、环境保护、可研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主动协调当地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项目学校建设,及时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校园内扩建项目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节能环保、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民族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发生。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选择务必严格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第十三条 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防止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区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区县相关部门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区县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由县级部门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级部门将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区县应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相关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时收集、整理、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建筑技术资料、竣工图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区县建设部门分类立卷归档,学校也应留存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凡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材质为花岗岩板材,标识牌雕刻“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字样,项目名称及类型(改造或新建),建筑面积及结构,工程总投资及中央市级资金额度,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负责人,开、竣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落实重庆市《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能力提升”项目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相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要切实加大对“工程”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学校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确定采购计划。区县(自治县)依据国家和市级的配备标准,制定本地采购计划。按照市级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结合本区县“能力提升”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采购任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采购管理。区县统筹设备类项目的招标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市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招标工作按程序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采购过程及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严格资金支付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和现金交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信息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布。
区县制定设备招标采购技术方案的要求:设备的功能及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备的技术参数避免出现唯一性、倾向性;相关的质量、环保、安全的标准应符合国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设备设施采购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企业资质审定,实行招标核心货物送样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将样品作为评标和验收的依据,中标样品实行封存。利用二维码等技术手段,建立产品质量可溯源追查机制。对违反政府采购规范的供应商,要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再次参加项目投标。
第二十四条 依据采购合同,由区县与中标企业在项目学校对设备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检查设备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配件是否齐全等。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在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区县与中标企业在项目学校对安装质量、通电效果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区县要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的各类设备设施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验收,验收覆盖面为100%,由区县相关部门在验收相关资料上确认,严禁未经检测验收或检测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到学校。
第二十五条 经区县相关部门、项目学校验收合格,项目学校应及时将设备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使用情况记载备查。区县相关部门应指导项目学校对项目设备逐项登记造册,依托重庆市教育装备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要建立设备登记和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专账管理,按设备型号分类入账、入柜,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损坏,账、册、物要相符。设备由项目学校实行专人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做到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保障正常的需要。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明确;认真填写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对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做出详细记录。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项目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并对设备的完好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县要加强设备设施深化应用管理,提高设备设施使用效率,要加强对项目学校设备后期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项目学校全体教师进行操作技能全员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扩展教与学的手段和范围,促进农村地区师生便捷共享优质数字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整体提高农村薄弱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项目学校要把设备的配备和开齐开足相应课程、努力提高学生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设备和生活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别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演示分组实验课、综合实践活动课、音乐、美术、体育、健康教育等课程的开设,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实验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计划。“能力提升”建设规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报送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市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全市规划后,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从本地“能力提升”规划库中遴选。
各区县要维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学校、变更实施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实施规模。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因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建设规划的,须符合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范围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能建的坚决不建,不能买的坚决不买。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公用经费等支出;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专款,保障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招(投)标后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时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防止出现因资金滞拨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九条 提高投资效益。严格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建立专项资金专项审计制度,项目完成后必须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高投资效益;按需下达项目年度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强化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运用系统的指标评价体系,开展项目管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多种因素客观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能力提升”项目将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进行全程管理,各区县要成立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组,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强化应用培训,落实责任到人、到校。
第三十二条 规划编制时,各区县负责组织按要求填报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经审核通过并汇总,形成区县“能力提升”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区县要组织按照基建和设备配备流程及时录入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市级及时审核,实现数据录入审核与项目进展同步,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支撑。
第三十三条 市级部门将建立信息录入审核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级部门每年将对各地“能力提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包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建设收费减免情况、工程质量与进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以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督查制度。市级部门每年组织工作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和抽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县要建立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制度,强化上级对下级的过程性和终结性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不遮不掩,及时整改到位,对贪污、挪用、截留资金以及举债建设等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六条 项目信息实行公开、公示、公告。按照及时、便民原则,各地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项目学校现状、建设内容、实施方案以及进度安排、责任主体、监督方式、实施结果等,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广泛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参与项目的采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新建校舍因选址不当或因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贪污、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