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区管理中心,区教师进修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校,民办教育学校(园),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区教育学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渝教工委发〔2021〕55 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做到人人知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学习制度,利用党员大会、年级会、教职工大会等有效途径组织全体教职工逐条学习《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要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学习相结合,与教育系统开展的“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以案四改”工作相结合,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对照《负面清单》内容进行自查自省、开展承诺践诺,帮助广大教职工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负面清单》的具体要求,做到人人应知应守、必知必守,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工作首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任务到人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完善师德师风预警、投诉、举报、查处、反馈、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报告制度,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区教委人事人才科书面报告,区教委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规范师德管理。各单位要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考核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加强师德考核结果运用,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绩效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考。各单位要建立师德师风问题整改工作台账,要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学校和教师管理的全过程。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加大查处力度。区教委对群众投诉集中、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采取函询、约谈、通报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特别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对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9 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教氛围。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教师涉及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各单位贯彻情况要及时向区教委报告。
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在岗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九)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委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的行为。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十四)无视、纵容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在岗教师以及承担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
二、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幼儿,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幼儿,有对待幼儿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索要或收受幼儿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在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无视、纵容幼儿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