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 清单、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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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管理中心,区教师进修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校,民办教育学校(园),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区教育学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渝教工委发〔2021〕55 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做到人人知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学习制度,利用党员大会、年级会、教职工大会等有效途径组织全体教职工逐条学习《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要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学习相结合,与教育系统开展的“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以案四改”工作相结合,要组织全体教职工对照《负面清单》内容进行自查自省、开展承诺践诺,帮助广大教职工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负面清单》的具体要求,做到人人应知应守、必知必守,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工作首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任务到人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完善师德师风预警、投诉、举报、查处、反馈、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报告制度,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区教委人事人才科书面报告,区教委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规范师德管理。各单位要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考核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加强师德考核结果运用,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绩效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考。各单位要建立师德师风问题整改工作台账,要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学校和教师管理的全过程。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问责,加大查处力度。区教委对群众投诉集中、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采取函询、约谈、通报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特别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对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9 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教氛围。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教师涉及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各单位贯彻情况要及时向区教委报告。

中共重庆市铜梁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2021 11 24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在岗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九)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委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的行为。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十四)无视、纵容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 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在岗教师以及承担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

二、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幼儿,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幼儿,有对待幼儿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索要或收受幼儿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在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无视、纵容幼儿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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