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以及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施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实施。
二、提高补助标准
纳入补助范围的贫困区县乡镇学校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300元,其中,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500元,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700元。
纳入补助范围的其他区县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300元,其中,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和教学点每人每月提高到不低于500元。
三、强化经费保障
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保障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资金。市级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乡村教师数量的变化,实行差别化定额奖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结合当地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让乡村教师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分级负责,逐层把关,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完善补助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要主动研究解决补助标准调整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四)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办法按照渝府办发〔2014〕75号执行。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