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2 来源: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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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精神,结合我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地域分各有布、经济发展状况、交通条件等情况,特制定铜梁区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我区的村小及教学点(不包含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和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

下列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一)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

(二)上学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四)其他情形规定不得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提高补助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分为类。一类调整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二类调整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具体学校及类别见附件)

三、提高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学校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进行公示,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投诉,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按照“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区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保障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资金。区财政根据区教委审核无误的乡村教师数量及岗位生活补助金额下达预算指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结合当地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让乡村教师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各单位认真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分级负责,逐层把关,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数据,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站在全区教育高度,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铜梁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学校及类别

     重庆市铜梁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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