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我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地域分布、经济发展状况、交通条件等情况,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特制定重庆市铜梁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我区的村小及教学点(不包含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和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
下列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一)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
(二)上学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
(四)其他情形规定不得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分为两类。一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二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具体学校及类别见附件1)。
三、补助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学校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进行公示,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投诉,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坚持“区县实施,市级补助”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是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市财政对区县(自治县)进行定额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各单位认真落实受补助人员,确保人员不重不漏,自觉接受监督,真正把岗位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手中。对在确认和发放工作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对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站在全区教育高度,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