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民发〔2024〕51号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要求,现将《铜梁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计划。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的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区、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5%,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区老年人。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铜梁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各项服务有序开展。
三、凝聚社会认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铜梁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同时要做好任务分工方案的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敬老、爱老社会氛围。
附件:1.铜梁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2.铜梁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铜梁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方面 |
序号 |
类别 |
任务 |
责任单位 |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
1 |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对照《重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铜梁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方式、责任单位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确保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 |
区民政局 |
2 |
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 |
依托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渝快政”“渝快办”及全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
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
3 |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 |
通过上门走访、通讯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定期探访,力争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推动实现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资源整合。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残联 | |
二、精准主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
4 |
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依据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我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市内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5 |
落实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政策 |
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根据特困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分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向委托照料人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按政策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6 |
发放高龄津补贴和服务补贴 |
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津贴标准。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
7 |
加快区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
启动中医院失能半失能老年护养中心项目建设,推进区级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建设。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力争打造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一家,提升铜梁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专业照护水平。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8 |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阵地 |
在一镇街一中心、一村社一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实现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统筹整合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用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既有居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短板。 |
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 |
9 |
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优化镇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推进敬老院提质改造工作,探索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或片区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建设院坝式互助养老点、村级养老服务站。到2025年,各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建立养老服务队伍,制定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 |
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 |
10 |
开展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
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2000户。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 |
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残联 | |
四、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
11 |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 |
加强失能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价格改革和入住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制度,提升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现役军人老年家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老年遗属,老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待抚恤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保证特困老年人“应收尽收”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无偿或低偿为城乡低保家庭、脱贫户、监测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料服务;鼓励将富余床位向留守、空巢等社会老人适度有偿开放,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2 |
打造“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
积极探索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搭建“一体化资源整合,一站式综合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行“机构建中心带站点进家庭”运营模式,力争到2025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80%。建立健全镇(街道),村(社区)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在公园、广场规划建设过程中,进行全龄友好型规划建设,探索对老年人聚集的“口袋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教育培训、文体娱乐、紧急援救等基本养老服务。 |
区民政局、区教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13 |
增加支持性服务供给 |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试点工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家庭养老提供支持。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计划到2025年建成家庭养老床位100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65%。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建立健全无监护人特殊困难老年人监护保障机制。落实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设施签订医养结合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养服务。引导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亲属或邻里开展“志愿关爱、以老助老”服务。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 |
14 |
拓展社会普惠养老服务 |
推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力争建成2所以上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盘活国有存量设施和社会闲置房产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探索建立普惠养老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
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中心 | |
15 |
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
按照市医保局统一部署,做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参保筹资、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制度框架,逐步深化试点,提质扩面,探索研究多元化失能照护体系建设工作。 |
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 |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
16 |
推进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 |
建设具有我区特色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我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动态数据库,推动智能管理和精准服务。针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乐等五助服务,拓展应用场景,构建线上线下联动,探索“时间储蓄”制度,推进“积分超市”服务制度。 |
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17 |
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 |
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配套行业标准,推动执行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全面推行养老服务认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设施叶级评定。 |
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 |
18 |
培育养老专业人才队伍 |
结合实际用人需求,用好“重庆英才网”“绿色通道”“百万人才兴重庆”等市级引才平台、政策及活动,引进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等人才。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医师、医士、护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按照我区社会工作者队伍现状,探索建立入职补贴、岗位津贴等人才激励机制。力争到2025年,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达到600人次,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85%,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
区民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 | |
19 |
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经费 |
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帮助,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 |
20 |
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信息 |
依托智慧养老云平台,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数据统计工作,并对养老服务的开展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监测和定期发布。 |
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 |
附件2
铜梁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方式 |
责任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力社保局 | |
3 |
助餐服务 |
依托“社区老年食堂”和中心站点为符合条件的铜梁区户籍以及居住在辖区内的四川省眉山市、遂宁市户籍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助餐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4 |
公共法律服务 |
为铜梁区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公证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关爱服务 |
区司法局 | |
5 |
助浴服务 |
为铜梁区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分散供养特困老人65元/人/次;低保老年人、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失独老年人7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助浴补贴。每人每月只享受1次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6 |
助洁服务 |
为铜梁区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分散供养特困老人、低保老年人、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及80岁以上老年人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助洁服务。每人每月只享受1次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7 |
助乐服务 |
为铜梁区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全区355个小区互助养老点每周开展不少于1场次的助乐活动,每周补助1场次,每次2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8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铜梁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 |
9 |
健康管理服务 |
为铜梁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体检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
照护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高龄津贴 |
为铜梁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为铜梁区户籍且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5 |
困难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损失、重病患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的,在享受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基础上,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
17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各镇街民生服务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8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各镇街民生服务办公室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由镇街组织村(社区)工作者、网格员、楼栋长、党员、志愿者、物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20 |
集中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残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老年优待抚恤对象 |
23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提供无偿食宿、基本生活用品。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城区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
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支持亲属或社区邻里开展“以老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5 |
农村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
依托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依托村级互助养老点,组织农村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