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铜梁区低保家庭农副业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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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民发〔2015〕279号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铜梁区低保家庭农副业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铜梁区低保家庭农副业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2日   


铜梁区低保家庭农副业收入核算办法(试行)

   为实现“精确救助”、“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的工作目标,对低保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农副业收入按照科学、合理、简单、直观核算的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05号),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铜梁区范围内,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中的农副业收入的计算。

二、计算办法

    (一)农村有承包地而未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05号)规定认定。

    (二)承包地流转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种粮直补、退耕还林补贴等国家补助据实计算。

    (四)农村有承包地且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收入,按其所在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60%×劳动力系数即: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收入=所在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60%×劳动力系数。

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确定

各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确定依据为铜梁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铜梁调查队每年印制的《统计年鉴》。

四、劳动力系数的确定

对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分为无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两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劳动系数为0;对有劳动能力的,视其劳动能力的强弱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具体为:

(一) 无劳动力人员的确定

     凡0-16周岁、全日制在校生,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人员,一二级重残人员中的视力盲、精神、肢体、智力残疾人员或长期卧床不起的瘫痪人员、重病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

(二) 有劳动能力人员劳动力系数的确定

     分为正常劳动能力、一般残疾人员、患有慢性病人员、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系数的确定具体分为:

1.正常劳动能力。

正常劳动能力是指男17—64周岁,女17—59周岁。无重大疾病,无残疾的人员,根据年龄的增长,劳动系数逐年递减。

   男性:17---5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1

         51---6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8

         61---64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4

   女性:17---4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1

         46---5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8

         56---59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4

2.一般残疾人员(含言语一二级、听力一二级、视力残一二级、三、四级肢体残疾

    男性:17---5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5

          51---6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3

          61---64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1

    女性:17---4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5

          47---5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3

          56---59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1

3.患有慢性疾病人员:

    男性:17---5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3

          51---6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2

          61---64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1

    女性:17---4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3

          46---5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2

          56---59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1

4.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

    男性:17---5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2

          51---60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1

          61---64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

女性:17---4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2

          46---55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1

          56---59周岁劳动力系数为0

(三)对特殊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的扣减

1.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

    2.有2名(含)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3.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

五、残疾和患有疾病人员的界定

(一)残疾人员的界定。根据铜梁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确认。

(二)患有疾病人员的界定

1.重病人员的界定。凭二级以上医院或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病人、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斑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慢性病人员的界定。凭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铜梁区医疗保险所办理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和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铜梁区民政局救灾救助科(低保中心)负责解释。

:铜梁区农村低保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附件:






铜梁区农村低保家庭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劳动力系数计算表

类别及等级

男17-50周岁
女17-45周岁

男51-60周岁
女46-55周岁

男61-64周岁
女56-59周岁

16周岁以下人员及在校学生男65周岁以上女60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1

0.8

0.4

0

一般残疾人员(含言语一、二级,听力一、二级,视力一、二级[二代残疾证3、4级]、三、四级肢体残疾)

0.5

0.3

0.1

0

患有慢性疾病人员

0.3

0.2

0.1

0

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

0.2

0.1

0

0

1、2级视力盲、精神、肢体、智力残疾人员;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0

0

0

0

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5

有2名(含2名)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

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8

⒈重病范围:凭二级以上医院或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中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病人、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斑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⒉慢性病范围:凭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铜梁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局办理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和铜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中患有以下病种的人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高血压(伴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当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后出现负数时,按0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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