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发〔2015〕7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全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是指持有我区户籍或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明的家庭或个人。
一类:特困供养对象;
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类:城乡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类: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五类:区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三、临时救助的情形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各种赔偿、补偿、精神抚慰、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或个人自救后,仍有困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突患危重疾病,医疗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一类家庭成员一次性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二类家庭成员一次性住院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其他类家庭成员一次性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五)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1.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 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包括:(1)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较高的企业职工;(2)共同家庭成员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车、非营运的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5)家庭成员拥有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 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
5.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 区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具体情况、困难类型等分为医疗型困难临时救助、应急型困难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临时救助、其他型困难临时救助和个人困难型临时救助,并分别确定救助标准。
(一)医疗型困难临时救助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按其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其中:一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50%,二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30%,其他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10%。
(二)应急型困难临时救助
1.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参照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其中:一类家庭不超过6个月的额度,其他类家庭不超过3个月的额度。
2. 因火灾(故意纵火除外)等突发事件致使房屋主体结构损毁、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中只有一套住房(门面房、租赁房不纳入救助)的,基本生活资料大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用于住房修复(包括必要的生活设施)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临时救助。其中:一类家庭由当地镇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二类家庭不超过6000元,其他类家庭不超过5000元。
(三)支出型困难临时救助
1. 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含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重大疾病)需要维持治疗延续生命,导致家庭长期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其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其中:一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50%,二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20%,三类家庭救助比例不超过10%。
2. 因家庭成员中有接受高中(择校生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统称高校)教育的新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各种社会救助帮扶后,家庭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一、二类家庭,根据家庭自救能力,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全部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的,按照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个人困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其遭遇困难程度,参照个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困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家庭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遭遇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参照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额度。
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五、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受理
1.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明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区公安局、市政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 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署意见。如有需要,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办主任、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为成员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 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审批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 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 委托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2.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 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六、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要逐步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大额临时救助金,由区民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等方式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小额的临时救助金,由镇(街道)财政所通过现金或委托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求,在镇街公共服务中心大厅,利用政府政务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区民政局、卫计委、教委、国土房管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衔接和部门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按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区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全区临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提高审核甄别临时救助对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三)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区民政局可会同区慈善会探索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基金组织,整合大中型企业及社会捐赠的资金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区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八、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工作人员和驻村(居)干部在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实、评议和公示等相关工作。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计委、教委、国土房管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整合稻草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救助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扩大本级财政临时救助资金规模。区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各镇(街道)财力状况、临时救助实施效果以及资金筹集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倾斜。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临时救助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强临时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区民政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镇(街道)财政要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镇(街道)财政所、民政办应分别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并定期对账。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将审计监督结果报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09〕65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