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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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发〔201814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精神,在继续执行好《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铜府发〔20157号)基础上,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临时救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一、调整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以上所称家庭的成员、收入认定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执行。

二、调整临时救助类型和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4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择校生除外,下同),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封顶线10000; 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可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可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救助。

(四)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家庭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遭遇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区民政局应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度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临时救助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严格审核审批。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严格落实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加大公示力度,在申请人所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优亲厚友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铜府发〔2015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8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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