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民发〔2021〕51号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关于完善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镇(街道)民政和社会(社区)事务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通知》(铜人社发〔2020〕10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时调整并兑现,现对民政部门管理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根据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标准
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按照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50%执行,并随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调整同步同幅调整。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100%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2.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90%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3.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见义勇为因公牺牲(去世)的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在按规定标准执行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规定标准的8%。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去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其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在按规定标准执行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规定标准的5%。
5.同时具备1、2、3、4项规定中两项及以上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
三、政策要求
(一)本通知所列遗属为民政部门管理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二)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应当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相关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月,其遗属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今后达到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对象。
(三)遗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只能向其中一个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或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四)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果本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其月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补足到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
(五)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出现该情形的次月起,停发其本人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1.再婚的。
2.年满16周岁未在普通中学学习或未直接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3.就业或参军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抚养、赡养的。
5.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受到行政处罚、刑罚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6.遗属已有经济收入且月经济收入水平等于或高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
经济收入的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养老金等合法经济收入。
7.死亡的。
8.其他按政策规定应停止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
(六)工作人员在调动工作途中去世的,由调出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借(聘)用、兼职工作期间去世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聘)用、兼职协议办理,如借(聘)用、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由原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或者组织安排培训学习期间去世的,由原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或代管机构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工作人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且未被开除期间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除外),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下落不明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当月,其遗属符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由工作人员生前所在单位从判决次月起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被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的,应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的次月起,停发并退还下落不明期间发放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九)经有关部门认定,工作人员系因犯罪行为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十)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如果遗属从企业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月标准或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补足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等于或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不再补助。
(十一)已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享受人民警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再列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四、审核管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相关镇(街道)民政和社会(社区)事务办公室负责核查遗属经济收入、生存状况等情况,并根据变动情况申报增发、减发、停发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区民政局应当对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经济收入、生存状况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增发、减发、停发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超领部分予以退回。
五、经费保障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由民政局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铜梁区民政部门管理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
2.铜梁区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报批表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铜梁区民政部门管理遗属定期生活困难
补助审核表
去世者姓名 |
去世者性别 |
去世者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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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所在 单位 |
去世时间 |
年月日 | |||||
遗属姓名 |
遗属性别 |
遗属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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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去世者 关系 |
经济收 入情况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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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元/月) |
核定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额(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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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发放时间 |
年月日 | ||||
镇街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民政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铜梁区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定期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报批表 |
单位:元 | ||||||||||||||
序号 |
镇街 |
遗属姓名 |
现家庭住址 |
遗属类别 |
2017年12月发放标准 |
2018年调标后标准 |
2019年调标后标准 |
2020年调标后标准 |
2021年调标后标准 |
2018应补发 |
2019应补发 |
2020应补发 |
2021应补发 |
2021年6月品迭后补发额 |
备注 |
注:1、遗属类别:(1)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遗属;(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遗属;(3)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遗属;(4)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见义勇为因公牺牲(去世)的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人员遗属;(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去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2、本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填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