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民发〔2023〕62号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其他救助对象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襄渝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规定,从2007年1月起,这两类人员救济标准每年由各区县按当地城市(农村)居民上年可支配(纯)收入增长幅度适当提高,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镇、街财政解决,其资金来源按铜民发〔2007〕4号文件执行。2014年铜梁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同意,自2015年1月起,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撤停企业职工、襄渝伤残民工、一次性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按照我区城市低保标准调整而同步同额调整。
参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精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上述人员提标18元/月。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民政局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