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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农(肥料)罚〔2024〕3号)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行政处罚
  • 铜梁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
  • 2024-04-18
  • 2024-04-18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肥料)罚〔2024〕3号)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肥料)罚〔2024〕3号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61DNFM88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裱背街232法定代表人:郭健

身份证件号码:5102**********5430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310日,法定代表人郭健,委托人陈元强,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裱背街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151MA61DNFM88,经营范围:农药批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肥料销售等。

2024126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支队与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对大庙镇进行了农资市场检查。在位于大兴街42号陈有富农资门市,发现有2(每袋4公斤)四川省尼非尔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尔美帼钾宝牌中量元素水溶性肥料,包装正反面未标注该肥料的执行标准号,执法人员对包装正反面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该肥料进货凭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铜梁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该肥料进货凭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案于1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130日,对陈有富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复印了陈有富的身份证、营业执照。131日,对重庆市铜梁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陈元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复印了陈元强和郭健的身份证、当事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1日,该案违法线索移送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铜农(肥料)案移〔20241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新旺农资有限公司于2023213日在四川省尼非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绿色美帼钾宝(非尔美帼钾宝牌中量元素水溶性肥料)共25件,每件4公斤×5袋,共计0.5吨,每吨1875元,共计货值937.5元。该公司销售给了大庙镇陈有富等共计0.5吨,每件50-55元,共计销售收入1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董事陈元强身份证;2.法定代表郭健身份证;3.陈有富身份证;4.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铜梁区大庙农丁农资便民服务中心营业执照(陈有富);6.非尔美帼钾宝中量元素水溶性肥料正反面照片。7.四川省尼非尔商贸有限公司收款收据;8.重庆市铜梁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单;9.《现场检查笔录》(2);10.《询问笔录》(2);11.《责令改正通知书》(2);12.送达回证(2);13.委托书。

202443日,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新旺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标准号,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收入13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以及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之规定,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即违法所得的1.1倍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三、并处罚款1430元。

(共计27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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